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买房父母出资
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买房父母出资
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现在人们对自己的婚后婚后权利的拥有的意识和法理意识都在不断的提高,因而即使是买房买房朋友,是属于夫妻,是共同家人,之间的财产出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管是父母对于新婚夫妇还是即将离婚的夫妻,婚后买房属不属于共同财产呢?
在中国法律上,婚后婚后其实有明确的买房买房规定,即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上有一个原则,属于就是男女平等。
1、婚前个人财产,属于私人财产,不参与分配。
2、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3、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a、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约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该约定无效;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由上可见,在法律上,夫妻双方没有特定的约定,而且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的,这件房子就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若,是婚后登记的是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这方面又得分为几个角度来分析。分析如下:
1、房屋登记在其中一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该房屋应属于登记者的个人财产。
2、房屋若是用其中一方婚前财产折款所购买的,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属于出资方。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使该财产形式有所转化,仍不改变其婚前财产的性质。
3、如果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只登记在一方且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这是二人财产已经发生混同,认为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房产登记为另外一方的名字,综合其登记的意思、财产情况可以推定为赠与认定该房屋是登记方的个人财的,可以产。
5、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登记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为参与出资、装修的,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买房父母出资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部分条款:
1、根据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其实综上所知,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房屋,分为全款和付部分房屋价款的情况。父母如为子女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房子就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归受赠子女所有;而父母如只给子女付了房屋部分价款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通常是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那么该部分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说,这笔钱可以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该子女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来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如共同还贷,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而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如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婚前购买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婚后购买的,则应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而当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时,则无论该出资发生在婚前或婚后,该房屋都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提高对法律的认识,不仅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还是对之间产生矛盾的解决,都是十分必要的,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不断的自我充实,做好社会主义的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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